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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空氣品質監測方法,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可檢測方法之規定,且中央主管機關已公告或認可自動檢測方法者,應以自動檢測方法為之。
空氣品質監測依規定以人工操作監測設施進行者,應於自動檢測方法公告後三年內,提出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修正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改以自動檢測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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