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13條 法規: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13條 空氣品質監測設施採樣口之設置原則,依附錄之規定。經主管機關指定監測項目之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其採樣口無法適用前項之設置原則者,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