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20條 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擅自輸入氟氯烴、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者,其尚未通關放行者,應於關稅法規定之期限內,辦理退運。前項違反輸入規定之氟氯烴、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之貨品經沒入者,應以回收、再精製、回用、暫存、變賣、銷毀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之。前項貨品相關處置費用,由違反輸入行為人負擔,並限期繳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