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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經沒入之氟氯烴,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進行氟氯烴之回收、再精製、回用、暫存及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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