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使用回收設備或回用設備,應採行下列措施:一、冷媒填充前,應進行設備或系統洩漏檢測,發現有洩漏情形者,應先予修復。二、回收容器應標明其裝置之冷媒種類。三、回收或回用設備應定期維護與保養。前項作業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五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