氟氯烴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氟氯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9條 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未經許可,禁止輸入。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之輸出、輸入限向遵守蒙特婁議定書規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家或地區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