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18條 使用回收設備或回用設備,應採行下列措施:一、氟氯烴填充前,應進行設備或系統洩漏檢測,發現有洩漏情形者,應先予修復。二、回收容器應標明其裝置之氟氯烴種類。三、回收或回用設備應定期維護與保養。前項作業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五年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