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氟氯烴之填充、拆解、換裝作業應使用回收設備或回用設備。
但現地回收作業空間無法放置回收設備者,不在此限。
前項回收設備與回用設備應符合下列規範:
一、回收設備應具有抽取氟氯烴後,設備或系統壓力降至一○二mmHg(毫米汞柱)以下之功能。
二、回用設備應兼具回收設備功能,並可處理氟氯烴作為冷媒用途中所含水分、潤滑油及空氣等不純物分別至低於二○ppm(百萬分之一重量比)、百分之○.○一(體積百分比)及百分之一.五(體積百分比)之濃度。
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第17條
第17條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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