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第6條 法規: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6條 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全廠(場)之污染物種類、據以認可之年度及其污染物排放量。二、個別固定污染源之污染物種類、據以認可之年度及其污染物排放量。三、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