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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公私場所申請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或資料有虛偽記載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撤銷原認可文件,並得逕行認可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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