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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污染物排放量認可申請,應於四十五日內完成,核發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並通知公私場所領取。
其申請認可排放量文件資料或內容不符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未依規定申請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或未依前項規定於期限內補正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逕行認可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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