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第4條 法規: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4條 公私場所申請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應檢具申請表及排放量相關佐證資料。但公私場所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者,得免附排放量相關佐證資料。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污染物排放量認可,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