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第17條 法規: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7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三日修正施行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已訂定之區域防制措施,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本辦法規定檢討修正,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