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後,於空氣污染物濃度未達原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等級,且預測空氣品質在未來六小時有減緩惡化趨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調降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等級。
於空氣污染物濃度未達空氣品質初級預警等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解除預警警告,通知相關單位停止應變防制措施之執行,並提報因應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之執行結果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 第14條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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