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第12條 法規: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至三月及十月至十二月,依空氣品質預報資料執行附件六之行為管制,限制相關易致空氣污染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