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公私場所依前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時,其申請之文件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標準核准每期應繳納金額及期數:一、補繳差額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六期繳納,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五萬元。
二、補繳差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四十萬元。
三、補繳差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案件,得分二至二十四期繳納,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五十萬元。
前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