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9條各級主管機關因執行本法第八十七條各款之拍賣所得、追繳之所得利益、罰鍰之部分提撥、罰金及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應分別…
- 第30條本法第八十九條所稱故障,指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功能失效。但因設計不當或操作、維護不良者,不適用之。
- 第31條公私場所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者,應以電話、簡訊、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之。前項報備內…
- 第32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所定故障發生後十五日內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一、設備名稱及位置。二、發生原因及修護方法。三、…
- 第33條從事本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應檢具實施計畫,逐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其內容應包括:一、執行單位或人員、…
- 第34條本法第九十二條之空氣污染受害事件,跨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受害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其受害原因。
- 第36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空氣品質,指綜合觀察空氣污染行為之各項客觀情事,包括排放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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