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相關法規 空氣污染防制法母法 第三章 防制 第29條 各級主管機關因執行本法第八十七條各款之拍賣所得、追繳之所得利益、罰鍰之部分提撥、罰金及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應分別納入各自所屬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帳戶。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所稱之部分提撥,指依本法裁處後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納入各級主管機關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帳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