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9條 法規: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9條 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散布油煙或產生異味污染物之行為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未裝置油煙或異味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二、雖裝置收集及處理設備,但油煙或異味污染物未被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