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8條 法規: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8條 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未裝置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收集及處理設備。二、雖裝置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收集及處理設備,但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未被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三、貯放或輸送設施未密封或加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