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7條 公私場所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之一。但採濕式製程作業者,不在此限。一、設置圍封式集氣系統。二、設置局部集氣系統。三、採用密閉式作業。四、於封閉式建築物內操作。五、於作業期間灑水,使物料保持濕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