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0條 公私場所設置灑水設備、洗車設備或採行噴灑化學穩定劑、圍封式或局部集氣系統等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者,應依附表三規定設置監測儀表,並依該表所列項目及頻率進行記錄。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運轉紀錄應保存六年,以備查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