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59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七章 附則 第59條 第三十二條所指申請文件應經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一、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十一款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內容。二、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三、第十九條第四款至第九款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說明書內容。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