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條公私場所執行本辦法規定之空氣污染物檢測作業時,應於執行檢測前七日通知審核機關。前項檢測作業,公私場所有二個以上固定污染源,其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施均相同者,得準用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規定,報經審核機關核准,擇一定數量污染源進行檢測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