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55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七章 附則 第55條 公私場所具有第二條指定公告之第三類固定污染源者,得向審核機關申請同意設置,審核機關經確認固定污染源製程符合公告條件後,得函復同意其設置。公私場所應於前項固定污染源完成設置後三十日內,依第十八條規定向審核機關提出操作許可證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