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3條公私場所執行本辦法規定之空氣污染物檢測作業時,應於執行檢測前七日通知審核機關。前項檢測作業,公私場所有二個以上固定污染源…
- 第55條公私場所具有第二條指定公告之第三類固定污染源者,得向審核機關申請同意設置,審核機關經確認固定污染源製程符合公告條件後,得…
- 第56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因產能或產品變動快速,須持續申請許可產能異動或變更者,得一次申請未來五年內將達成之產能條件許可或與空氣…
- 第57條公私場所依前條規定取得操作許可證者,其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且不受第九條所定百分之十容許差值之限制:一、產能變動快速者:(…
- 第58條公私場所依本辦法規定應由審核機關將申請資料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者,得依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申請…
- 第59條第三十二條所指申請文件應經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一、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十一款之空氣污…
- 第60條公私場所依本辦法規定提出之各項許可證申請資料,應由該公私場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確認申請內容並簽章。前項公私場所未…
- 第61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停止部分或全部委託:一、受委託機關無法配合中央與直轄市、縣(…
- 第62條本辦法發布前公私場所已使用燃料者,應自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發布日起一年內,依本辦法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
- 第6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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