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30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五章 異動、換補發及展延程序 第30條 公私場所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許可證展延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審核機關為之:一、申請展延設置許可證者,應檢具設置工程進度變更說明表。二、申請展延操作許可證或燃料使用許可證者,應檢具一年內最近一次之檢測報告,或其他足以說明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但因停工(業)無法檢具一年內最近一次檢測報告者,得報經審核機關同意,以替代證明文件辦理。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