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因燃料使用異動而與燃料使用許可證記載內容不符,應依下列規定重新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
一、燃料之使用種類或使用量異動者,應於異動前,依燃料使用許可證之申請及核發程序辦理。
二、改用低污染性燃料、增設、拆除或停止使用產生空氣污染之設施或防制設施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重新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異動所需之工程期程等相關文件。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28條
第28條
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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