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34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3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定適用本辦法,其所屬行業別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有關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規定,經取得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與連線設施確認報告書審查核可後不再適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