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21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21條 公私場所之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於有效期間內因毀損、滅失或登載之基本資料異動或者,公私場所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十日內,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