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15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5條 公私場所得於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時,檢具申請表及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空氣污染物排放抵換,至遲應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發前完成抵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