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30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30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未依檢測計畫核定應實施例行性定期檢測期間內或第五條第二項功能性定期檢測指定期限內完成檢測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規定處分,並命限期完成。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已依規定完成檢測,卻逾期未完成檢測結果申報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完成申報,屆期仍未申報者,應依本法規定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