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31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31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尚未取得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檢測計畫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應實施功能性定期檢測者,應自指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準用第十六條規定,提出檢測計畫之申請,並於核發檢測計畫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排放管道檢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