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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環境部
大氣環境目
改造或汰換鍋爐補助辦法
第9條
改造或汰換鍋爐補助辦法 第9條
法規:
改造或汰換鍋爐補助辦法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9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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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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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補助,並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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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既存鍋爐:指本辦法訂定施行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
第3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任一規定之公私場所。但不包括工廠管理輔導法管理之工廠、電業法管理之電業及國營事業管理法管理之國營…
第4條
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補助金額為改造或汰換每座既存鍋爐費用之百分之四十九,並以新臺…
第5條
申請補助者應依第三條規定期限完成加熱設備之改造或汰換,屆期未完成者,不予補助。但符合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者,其改善期限報經直…
第6條
申請補助者所領取之補助款,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核發補助款後五年內,至少派員追蹤查核補助改造或汰換加熱設備使用情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
第8條
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申請補助者提供不實資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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