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第10條 法規: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第10條 受獎勵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或撤銷其獎勵資格,並追繳其獎勵金:一、受獎勵產品在碳標籤或減碳標籤有效期限內,發現該產品碳足跡有增加逾百分之三。二、依第四條提出之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