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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事業提出獎勵之申請,應於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資格審查。
申請文件不合於前條規定或內容有欠缺,其能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事業補正日數不計入書面資格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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