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條評審作業,應邀集相關機關(構)、專家及學者組成評審小組。評審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選;專家及學者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為無給職。評審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評審小組辦理審查作業時,得邀請申請事業說明其具體減碳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