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補助期間規定如下:
一、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營運設備補助,自本辦法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蔬果運輸車使用者購車或改裝補助,自本辦法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電動蔬果運輸車使用者電池租金補助,自本辦法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因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停止補助。
西螺果菜市場電動蔬果運輸車補助辦法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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