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補助對象如下:一、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依法設立登記,具電動蔬果運輸車銷售、維修、緊急救援、電能補充與電池租用等技術及經營能力之法人或數法人組成之經營團隊。如為數法人組成之經營團隊,應以其中一法人為代表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其他法人應負連帶履約保證責任。二、電動蔬果運輸車使用者:使用電動蔬果運輸車在西螺果菜市場運輸農產品之運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