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電動蔬果運輸車營運商,應依核定之計畫書內容完成進度,檢送領據、成果報告、設備原始憑證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前項補助款分四期撥款,第一期款為營運設施設置完成,撥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第二期款為服務電動蔬果運輸車使用者數達一百輛,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第三期款為服務電動蔬果運輸車使用者數達三百輛,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第四期款為服務電動蔬果運輸車使用者數達五百輛,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