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 第5條 法規: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採簽訂委託契約之方式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汽車排氣定期檢驗,並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得由汽車排氣檢驗費扣抵。各級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委託經認可之汽車代檢驗廠商辦理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並支付委託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