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處理及委託辦法 第4條 法規: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處理及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4條 依本辦法所執行之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應由經各級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人員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