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6條 新設加油站應於經營許可證取得後六個月內,完成油氣回收設施設置及氣油比檢測與氣漏檢測,並於檢測後十五日內,將檢測結果作成紀錄,供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