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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新設加油站於建造執照取得後,申報開工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設置油氣回收設施:一、建造執照影本。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籌建許可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油氣回收設施設置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其內容如下:(一)加油站基本資料。
(二)油氣回收設施及施工設計圖。
(三)加油槍油氣回收設備型式。
(四)液阻檢測步驟或程序,預計檢測日期。
(五)氣油比檢測步驟或程序,預計檢測日期。
(六)氣漏檢測步驟或程序,預計檢測日期。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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