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5條 公私場所於前條繼續試車期間,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發現公私場所有未依試車計畫內容進行試車者,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即駁回其恢復污染源操作或復工(業)之申請,並自駁回處分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受理再試車之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