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11條 法規: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11條 既存焚化爐,處理量達四公噸/小時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之規定;處理量未達四公噸/小時以下者,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