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修燃油控制系統之申請補助者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補助款之申請,各級主管機關應於一百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審定;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申請補助者至遲應於一百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第一期補助款之申請,各級主管機關應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審定。
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停止補助。
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第10條
第10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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