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與一般廢棄物掩埋場(以下簡稱掩埋場)之所有人或管理人簽訂契約,約定於該掩埋場設置發電設施,抽取掩埋場…
- 第3條沼氣發電業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獎勵資格:一、公司或財團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或相關證明文件。…
- 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沼氣發電業者獎勵之申請,得遴聘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專家及學者,審查申請獎勵案件,並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申…
- 第5條依第三條提出獎勵申請並經審查通過者,獎勵標準額度採發電量每度新臺幣零點五元,並依下列規定計算核發獎勵金:獎勵金(元)=實…
- 第6條沼氣發電業者於申請獎勵時所提申請文件有不實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獎勵,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六十日內繳還獎勵金;…
- 第7條沼氣發電業者得依再生能源發展相關規定或其他提供補助或獎勵之相關法規申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獎勵資格,並作成書面行…
- 第8條本辦法施行前,依一般廢棄物掩埋場沼氣發電獎勵辦法取得中央主管機關獎勵資格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第四季抽取掩埋場所產生之…
- 第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