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2條 法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處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