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資源循環署得視需要或依前條工作小組之請求,研擬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應提請工作小組初審及本會決議。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議,送請本部核定公告。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於本部未公告變更前繼續適用。